交通运输部推广普及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决定共同启动推广普及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力争“十四五”期间逐步在交通运输客运场站普及配备交通医疗急救箱,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保障人民安全出行的应急救护能力。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出行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护能力建设,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二)基本原则。
属地主导,行业推进。推动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对照目标要求,纳入民生工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施策,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资源配置,坚持公益性,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发挥业务指导优势,制定完善推广普及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的整体规划和配置应用标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统筹谋划,先行先试。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优先在中心城市客运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不含有轨电车车站)以及省会城市主要铁路客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客流密集的交通运输场站开展试点,逐步在其他城市交通运输场站推广应用。
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推动交通运输场站医疗急救设施设备规划和标准制定,推动各地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为医疗急救设备布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自身工作场所实施应急救护提供法律保障和司法救助,努力形成交通运输场站从业人员积极学用急救知识技能的良好氛围。
加强宣贯,形成共识。常态化开展交通运输场站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工作,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职业院校、从业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配合属地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共场所紧急救助行为,理性对待可能出现的各种救助后果。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至2021年底):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场站医疗急救配置有关标准规范。推进实现国内省会城市主要铁路客站、一级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中心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不含有轨电车车站)、全国日均客流量2000人以上的港口客运站,以及渤海湾、琼州海峡、长江三峡库区水域省际客运航线客(滚)船,各类交通执法车(船)配置医疗急救箱。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重点交通运输枢纽以及渤海湾、琼州海峡、长江三峡库区水域省际客运航线具备条件的客(滚)船以及上述水域日均客流2000人以上具备条件的省际港口客运站,试点配备布设医务室或红十字救护站、医疗急救设备(含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下同)。分级分批启动客流密集交通运输场站的人员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第二阶段(至2022年底):基本完成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不含有轨电车车站)医疗急救箱普及工作。推动日均客流量1000人以上具备条件的港口客运站及单程航行时间3小时以上的国内客运船舶配备医疗急救箱,推动日均客流量2000人以上具备条件的港口客运站,以及单程航行时间3小时以上具备条件的国内客运船舶配备医疗急救设备。推进交通运输职业院校、从业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指导各地有计划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人员培训、宣传引导,提高应急救护技能。试点在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及旅游包车配置医疗急救箱。推进实现在邮政分拣中心、其他具备条件的快递分拣中心配备医疗急救箱。
第三阶段(至2025年底):在国内地级城市主要铁路客站、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不含有轨电车车站)实现医疗急救箱全覆盖。推动日均客流量1000人以下具备条件的港口客运站以及单程航行时间2小时以上的客运船舶配备医疗急救箱,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港口客运站及单程航行时间2小时以下具备条件的客运船舶配备医疗急救箱。在国家中心城市的主要高铁站、客运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具备条件的站点,争取实现布设医务室或红十字救护站、医疗急救设备全覆盖,并逐步向条件成熟的其他城市推广。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显著提高,应急救护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推广普及配备医疗急救箱、配备医疗急救设备的整体规划和配置标准,明确使用场景、使用人员和使用环境等。国内民航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国家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GB18040—2019)执行。医疗急救箱内药品、器具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保证急救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方便各地配备使用。(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协助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健部门、红十字会、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二)统一标识标志规范。交通医疗急救箱和急救设施应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标识,摆放在明显位置,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应设置发光标志;制作操作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结合实际情况配备多语种说明。在重要出入口、医疗急救设施放置处设有统一、明显的导向标志,并在交通运输场站平面示意图上标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协助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健部门、红十字会、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三)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各地卫健部门与红十字会协调配合,统一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要求,统筹安排培训任务。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急救设施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培训。鼓励经过急救培训的交通运输场站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应急救护服务,及时开展或指导公众进行现场救护。(责任单位:省级卫健部门、各地红十字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急救理念,弘扬救死扶伤精神,鼓励具备急救知识技能的公众在交通运输场站使用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加大应急救护科普宣教力度,利用车站、高铁、飞机、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场站与交通工具中的宣传设施,播放应急救护公益视频、推送交通运输场站医疗急救设施设备位置信息等,对交通参与者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集中策划宣传,推广自救互救理念,推动学急救、会急救、用急救成为社会新风尚。(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省级卫健部门,各地红十字会)
(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提出明确要求,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交通运输场站的医疗急救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管理单位责任。各地应建立医疗急救设施设备资金保障制度和医疗急救设施设备配备耗材请领制度。管理单位负责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耗材请领补充等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方案,做好日常巡检。(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省级卫健部门,各地红十字会)
(六)建设完善服务平台。积极将交通运输场站医疗急救布设情况整合进院前急救120呼叫平台,并推动与公安、应急等平台信息衔接,便于及时指导呼救群众取用。支持建立“救在身边”信息平台,整合交通运输场站的救护员与急救设施设备信息,实现求救者一键求救。(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省级卫健部门,各地红十字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将急救箱配置情况纳入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考核评价,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助力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的推广普及。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各地应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鼓励救助人积极主动使用交通运输场站急救设施设备实施医疗急救,并为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急救行为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三)强化多方协作参与。推动在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行业红十字会,支持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有条件的省级红十字会建立专项基金。鼓励引导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建设,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推动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积极争取将交通运输场站的医疗急救建设作为政府专项工作,争取纳入当地应急响应体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研究推动将推广普及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作为一项公益性项目,对相关实施单位和企业给予公益性补贴政策支持的可行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企业)负责提供场地,做好医疗急救设施和药品的接收、使用和保管,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接受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指定专人巡检,确保关键时刻急救设施能取可用、会用敢用。由卫健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急救设施和药品配备计划、标准和实施方案,指导医疗急救设施发放、安装、管理等,统一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要求,与红十字会配合协调,统筹安排培训计划。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对交通运输场站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并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队伍,提高现场救护能力。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场站医疗急救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将重点交通运输场站配置医疗急救设施情况等进行收集总结。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