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和更贴近民生实事的通知》(交办发〔2021〕1号)部署安排,现就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益便民、强化服务、整体设计、分布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聚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重点领域,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促进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和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21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完成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部级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电子证照系统)开发,系统上线试运行,完成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对接联网与业务协同。
2.完成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省级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基础软件开发。
3.完成至少5个省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试点,实现部省两级电子证照系统联网运行,推进与运政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对接联网与业务协同。
(二)2022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完成全国各省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部署和安装,实现部省两级电子证照系统联网运行,实现与运政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对接联网与业务协同。
2.完成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实时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
三、总体架构
(一)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按照整体设计、部省融合的思路,统一标准、统一软件、统一操作流程。部级电子证照系统负责实时归集各地制发的电子证照,为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交互共享提供支撑;省级电子证照系统负责生成并制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为各省份电子证照查询核验与执法监督提供保障。
(二)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电子证照系统通过与运政系统的紧密对接,形成运政业务数据管理闭环。运政系统是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发放证照的管理依据,负责为道路运输领域证照业务事项办理与相关数据的有效归集提供支撑;电子证照系统应紧密对接国家、部和各省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部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进一步拓宽道路运输证照监管与服务应用范围,实现业务申请办理、电子证照领取、出示以及证照信息核验等功能。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电子证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从业资格证》(JT/T 1290—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经营许可证》(JT/T 1291—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运输证》(JT/T 1292—2019),规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类型及文件要求、外观样式和信息内容。制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工程应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明确系统总体架构,以及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省级电子证照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技术要求,为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供技术指导。
(二)统一开发电子证照系统。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国产密码算法技术,建设开发部级电子证照系统,同时推进与部级运政系统、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部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统一开发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基础软件。
(三)组织开展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使用由部统一开发免费发放的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电子证照系统的省份,要确保本省份电子证照系统建设符合部颁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能够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共享与跨省域互信互认。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 印章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电子印章系统,推动统一系统所用的电子印章样式,支撑电子证照印章签署功能,确保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存在困难的省份,可免费使用由部统一开发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有序推进部省电子证照体系构建。在至少5个省份开展省级电子证照系统试点建设应用,完成与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的联网对接。其余省份在充分借鉴吸收试点省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技术规范》及3项配套行业标准,组织开展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实现与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的联网运行,完成省级电子证照系统与运政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联网与业务协同。
(五)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领域全面推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与道路运输证的电子证照应用。对于已持有纸质或IC卡证照的,可结合证照业务办理的补发、换发、变更等环节,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免费申请办理电子证照,并由原许可机关制发;对于新申请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后,由许可机关免费制发电子证照。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在电子证照正式应用后,自行决定是否停发纸质或IC卡证照,如予以保留,证照的印制发放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跨地区业务办理、执法检查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对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部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出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或出示下载打印的纸质凭证等亮证行为的合规性予以认可,并可在线对电子证照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六)强化电子证照系统安全维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部级电子证照系统运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应遵循“最少够用”原则,防止采集的个人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损毁、丢失或用于其他用途。做好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的数据备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加强本省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接口的安全防护,对数据共享中涉及到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或加密处理,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七)开展电子证照系统运行考核。制定出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业务办理、数据质量、联网运行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电子证照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五、实施步骤
(一)系统开发阶段(2021年3月—2021年6月)。
本阶段完成系统建设开发工作。编制印发《技术规范》,指导电子证照系统开发建设。统一开发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基础软件,推进与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部级运政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接。各省份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部门、建设计划及具体措施,并报部备案。
(二)试点建设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
本阶段推进试点省份电子证照系统的部署,同时完成部级电子证照系统上线试运行。按照“建成一个、对接一个、应用一个”的原则,推进完成至少5个试点省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与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联网,以及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业务协同。试点省份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于2021年12月底前报部。
(三)全面建设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本阶段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2022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部级电子证照系统以及各省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上线运行;2022年底前,在道路运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负责统筹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有关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支持负责人,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统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建设成效。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9日前将任务台账以及分管领导、技术支持负责人和经办人信息报部。
(二)明确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建设开发和运行维护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统一开发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基础软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道路运政系统、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与部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与升级改造工作。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协助做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份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及其与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并组织做好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强运维保障。加大电子证照系统软硬件和网络运行监控力度,组建专业的运维团队,落实运维绩效考核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为电子证照系统安装部署、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等提供资金保障。
(五)做好宣传推广。系统上线运行后,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宣传引导,为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以及在办事窗口、运输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张贴海报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