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车用起重尾板(以下简称尾板)是安装在车辆上,用于快速装卸货物的专用举升装置,其合理规范使用可有效提升货物装卸效率、节约人力资源、提升运输组织效率,对于推进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具有积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货车加装尾板国家标准、完善管理的决策部署,为规范尾板安装使用,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标准已于2019年5月1日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号GB/T 37706。为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尾板安装使用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尾板的安装使用包括尾板生产及安装质量保障、车辆结构变更、车辆检验检测和登记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既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各地区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尾板产品生产、安装及使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尾板的安装使用工作,为货车安装使用尾板提供便利。
二、加强尾板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管
尾板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尾板相关的设计、生产、试验能力,拥有完善的尾板产品可追溯体系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生产销售的尾板应符合《车用起重尾板》(QC/T 699)规定,并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自2020年2月10日起,对于新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安装或者选择尾板的车型,其总质量和整备质量不计尾板质量,但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质量,尾板安装应符合《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相关要求。2020年2月10日前已登录《公告》并获得CCC认证的相关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车型参数调整工作。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据职责,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尾板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三、强化尾板安装质量的监管
尾板安装应由正规车辆或尾板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车辆或尾板生产企业制定的相关安装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加装尾板,由尾板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负责安装。尾板安装企业要按照《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以及相应的标准检测要求,核验尾板加装检验对应的检测项目,并由安装企业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见附件),相关检验过程图像的保存周期不小于6个月。安装的尾板收起状态的水平长度不超过300mm。对于2020年2月10日后生产的车辆,仅《公告》和CCC认证中可选装尾板的车型才可加装尾板。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尾板生产、销售、安装、检验的监管。
四、做好安装尾板货车检验及登记管理
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安装尾板的货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对已注册登记货车加装尾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按照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行驶证等,依法为安装尾板的货车进行道路运输证核发和变更,签注内容与机动车行驶证要求相同。对在用车加装尾板符合规定的,其总质量和整备质量不计尾板质量。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联合治超执法中,对扣除尾板质量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五、加大尾板安装使用的宣传引导
各地区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尾板安装与使用的宣传力度,依据各自职责,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为货车安装尾板提供便利。要加强《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的宣贯工作,使尾板生产、销售、安装企业以及运输企业、车主充分了解安装尾板的检验、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月7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