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建重点监管名单
2013-11-08 08:16来源:交通部网站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出现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等六种情形的;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等七种情形的;营运性车船出现12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等三种情形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纳入相应的诚信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名单,并建立名单数据库。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责任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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