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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运政稽征实行轻微违章行为告诫制度

2008-04-07 08:09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遂昌县运管所 黄建波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运管稽征系统行风和作风建设,提升运政稽征执法队伍形象,创新执法方式,彰显人本理念、促进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第一次查获的以下八项轻微违章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或书面承诺改正的,实施告诫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事后能提供的。

    二、客货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事后能提供的。

    三、出租车驾驶员新领服务资格证一个月内,由于路况不熟悉引起的绕道,能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的。

    四、《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超出规定时限不足十五日的。

    五、货运经营者未按期维护和检测车辆,超出规定期限未满十五日的。

    六、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

    七、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八、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责任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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