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身残疾,惜其不幸 开“黑车”,法律不允
2007年7月9日,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一中队接到举报,成功抓获一辆车牌号为浙APA***的非法运营车。
在现场查处时,执法人员就发现驾驶员王某说话很慢、声音很轻,且需不时停顿,仿佛喉咙里被什么东西堵住了似的。待王某解开衣领纽扣,让执法人员吃惊的是,王某脖子上有一五分硬币大小的洞。在随后的进一步调查中,王某提供了其残疾证及相关部门为其作做的辅助证明。执法人员这才明白王某脖子上的洞,是喉部肿瘤医治后留下的伤口,王某也因此被评定为言语一级残疾。
王某说他为了医治喉部,花去好几万医药费用,家境也因而十分困难。但在亲友的资助下,今年2月他从萧山购得这辆车号为浙APA***的长安牌面包车,做起“生意”来,期盼着靠这辆车的“生意”来赚钱。
执法人员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因家境困难而搞违法运营的也有,但像王某因残疾而开“黑车”的尚属首次。王某一直强调其残疾人身份和家境困难的情况,似乎这就是他开“黑车”做生意的理由,但他却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而获得特殊的权益。所以,王某作为公民也应该遵守法律,而不能搞特殊化,更不能以此为自身的行为辩护。
在处理过程中,一中队的执法人员对王某不幸遭遇多次表示十分同情。但他们不得不耐心向王某解释和说明的是,王某无证从事运营的行为是道路运输等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王某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更未获得客运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书,更令人担心的是作为一辆二手面包车,王某的车子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的隐患。执法人员进一步向王某指出,开车“载人拉货”做生意,不能只考虑个人的生计问题,更要为他人为社会着想,要顾全大局,否则出了事故后果就不堪设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不允许 “黑车”的原因之一。
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虽然作为残疾人但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王某对自己行为的表示后悔,愿意接受运管部门依法所做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