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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避雨被压死 客运公司担责

2007-07-19 10:02来源:福建之窗-闽北日报 记者 陈煦 洪涛

  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客运合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黄某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450.11元。

  2005年6月9日,黄某根与妻子孙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从宁德市周宁县到建瓯市。12时许,当车行至距建瓯市区约5公里处时,因山体滑坡道路阻断,客车无法通行,售票员通知乘客下车。黄某根及孙某下车后,到路边一简易房避雨,后黄某根因故离开简易房,由于山体滑坡,孙某在简易房中被掩埋而死亡。

  建瓯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根、孙某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义务将黄某根及妻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被告的客车虽因遭遇山体滑坡,道路阻断不能前行,但该情形并不属不可抗力。被告除组织乘客脱离危险地带外,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还应与附近车站联系派车接运,因被告未尽义务而致孙某死亡,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建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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