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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将作调整

2007-05-29 22:59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陕西绥德县运管所 王涛

    近年来,陕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部分汽车客运站进行了改(扩)建和新建,改善了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设施,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为旅客提供了安全、舒适的候车环境。为确保站场良性运转,建立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兼顾客运站合理利益和旅客承受能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鼓励企业更新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经请示陕西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陕西省公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

    5月15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全省公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精神,推动全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工作改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对公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审批;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审批。调整前旅客站务费标准为:一级客运站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0.30元,二级站可按每人次收取0.20元,三、四级客运站可按每人次收取0.10元。调整后标准为:一级客运站分三类,一类按每人次收取1.50元,二类按每人次收取1.00元,三类按每人次收取0.50元;二级客运站分三类,一类按每人次收取0.50元,二类按每人次收取0.30元,三类按每人次收取0.20元。一、二级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每人次0.20元收取。三、四级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次0.2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省级和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此外,会议还讨论了《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程序》和《陕西省一级、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类别审核标准》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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