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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次死亡10人以上 客运企业一年不得招投标

2007-05-25 11:41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记者 黄颖

  在我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1个月以上的,需持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向驻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汽车维修质保期内出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维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运管局获悉,经过重新修订的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将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客运 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客运经营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农村班线客运10万元/座,其他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20万元/座。

  同时,该《办法》规定我省各级客运站需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在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天气恶劣时不宜行车的,车辆安检不合格以及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情况下,车站不得准许客车载客出站。《办法》中还特别提到,客运企业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货运 全省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记者了解到,即日起我省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同时,从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还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1个月以上的,需持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向驻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按我省的规定缴纳规费,进行管理。《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需随车携带,与该车道路运输证同时使用。

   汽修 整车修理质保2万公里或百天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我省机动车维修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车辆若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的,维修单位需事先征得车主同意,并在维修合同中予以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实行明码标价,供车主自行选择;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应当征得托修方的书面同意。

  同时,我省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和专项维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以上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营者需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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