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
2007-05-21 16:03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是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对未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十倍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按十万元罚款处罚,并录入黑名单库。
二是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的车辆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责令改正,并按一万元的罚款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取消客运资格。
三是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将取得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以挂靠、承包、出租、以包代管等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依法吊销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录入黑名单库,取消客运资格。
四是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营运的,责令改正,并按三万元罚款处罚。
五是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等违反客运管理秩序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五千元罚款处罚。
六是安装公交IC卡的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驾乘人员拒绝公交IC卡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刷卡乘车的,责令改正,并按五千元罚款处罚。
七是强化主城区公共汽车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违反客运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处罚结果信息录入执法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示,作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基础依据。
八是加强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依法及时核实群众投诉。答复投诉人处理意见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三十日。
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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