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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申辩化解心结 运管执法更重心服口服

2007-04-13 10:06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丽水庆元县运管所 鲍伟红叶新林

    通讯员鲍伟红叶新林报道:近日,庆元运管所受理了建所20年来的首例书面申辩请求。通过运管人员的耐心宣传和法律顾问的逐条解释,申辩人樊某表示对申辩事项已无异议。

    四月初,庆元运管所96520投诉举报系统接到一起关于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的投诉,该所当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刘先生及车主樊某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出租车车主樊某未按里程计表显示收取运费的违法事实清楚,当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为此,该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投诉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车主樊某自认罚得冤枉,便向运管所提出了申辩请求。运管所受理申辩后,立即邀请该所法律顾问叶律师和当事人樊某进行申辩处理。在叶律师对手拿《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樊某的疑问逐一解释清楚后,运管所工作人员又根据实情对樊某进行了一番解释。最终,樊某表示:我终于知道错在哪了!要不是你们提供这样一个面对面的申辩机会,我还得自己憋屈着呢!这以后啊,(我)肯定还是要照章经营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的法律观念日渐加强,被管理对象对有疑问的行政处罚不再“唯罚是从”,而是诉诸法律,寻求合理的说法。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行政争议呈现明显化和扩大化的趋势。对此,庆元县运管部门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还完成了开设讲座、举办竞赛、仪表培训、开辟报纸专栏宣传、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和行风监督员等自选动作,逐步形成一套既合法又合情、既有管理又有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深受当地老百姓赞誉。

    在此,也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当您对《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述事项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陈诉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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