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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统一换发运输资格证明年7月1日后持旧证受罚

2007-04-12 10:05来源:法治新报

    4月9日,记者从相关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运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相关规定,制定了《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区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须使用全国统一有防伪标识的证件,证件号码实行全国联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区统一的编号规则发放和管理证件。

    凡2007年3月1日前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原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换发、补发和变更;对持有农用车驾驶证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参加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的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发新证,不参加培训且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证件;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严格审查其学历证明,符合要求方可换证;对2008年7月1日以后,仍持有旧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工本费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武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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