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5月1日起,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作了较大的调整,对道路运输管理者行为、经营者行为都作了严格的规范,很多规定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例如客车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出租车无故拒载、绕道等都将受处罚。
客车不按时发车将罚款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有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车无故拒载可罚五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经营资格公开公平确定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加强市场引导,避免大量投放造成秩序混乱、资源浪费,《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并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不得擅自转让经营资格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查车
《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费稽查站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法扣留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