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输资质不再终生有效 广西重修运管条例
经过三次审议后,3月29日上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1995年7月29日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是最为全面的一次修订。新《条例》对一些道路运输中存在,而国家、自治区法规对此尚未出台具体可操作的管理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年内超载3次可“吊销执照”
长期以来,道路运输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取得许可后除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以外,一般都是“能进不能出”,形成实际上的终身制,营运客车一旦进入行业经营就犹如进入了“保险箱”中。由于国务院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新《条例》规定,有“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12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3次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业资格证。
微型客车可在县境内客运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对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无明确规定,针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群众消费水平较低特别是农民出行困难的状况,新《条例》作出了“特定客运”的相关规定,允许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从事客运经营,同时鉴于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的技术性能不适合长途客运,新《条例》只允许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客运,即把其从事客运经营的空间限于本县境内和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
考虑到广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生活水平不高,许多车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车辆档次较低。新《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减轻处罚。”
外地车从事本地货运要登记
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目前在我区不少市、县、乡镇存在摩托车(后三轮、边三轮)营运载客的情况,经营者有相当部分是下岗人员,如果不允许摩托车从事客运,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新《条例》并没有封杀摩托车载客,而是规定应制定具体的办法予以管理。
在广西的道路货运行业中,有一些经营者在自治区外注册,却从事起讫点均在广西的货运业务。新《条例》增加对此规定:“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交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