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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实行后驾照到底怎么考?(图文)

2007-03-29 09:57来源:江门日报

电子桩考试现场

市交警部门:考试项目、内容均有变化,考试过渡期的处理办法也已出台

变动 1
理论考试更注重实效

  据介绍,新规定调整、优化了科目一考试题库。原科目一考试的内容实用性不够强,考核了大量的车辆构造、机械常识和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的知识,内容过于专业,比较偏,不易理解,导致大量学员为应付考试,死记硬背,对实际驾驶机动车帮助不大。相反,考核安全驾驶知识的内容偏少,不利于学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谨慎驾驶意识的养成。

  新规定变化一:增加了“交通信号及其含义”、“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等安全行车知识,删除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职业道德”等针对性不强的考试内容。

  新规定变化二:考试题量与目前相比有大幅增加。参照国际主流考试的拟题惯例,选择题拟题由原来的三选一调整为四选一。

变动 2
桩试变成了“桩试加9选3”

  据介绍,在新规定中,科目二的考试不仅包括了原来的桩试(即原来的科目二考试),还将原来科目三考试中的场内道路考试部分“9选6”也纳入进来,只是变成了在9项中选3项,即由原来惟一的桩试变成了现在的“桩试加9选3”,也称为“10选4”。

  新规定变化一:科目二考试将包括桩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百米加减挡共10项,其中桩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这3项为必考项目,另外1项考试项目则在剩下的7项中随机抽取。在考试中,桩试成绩将单独计算,也就是说通过了桩试未通过其余项目,补考时不需再考桩试。

  新规定变化二:在记分上,新规定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原科目二“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判标准改为场地驾驶考核技能记分制,注重考核考生的驾驶技能。对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降低了一些对安全驾驶危害不大的情形的扣分分值,如在桩试项目中,将“发动机熄火”由原来的“不合格”调整为“扣10分”,将原来“中途停车两次”的“不合格”删除。新的标准中,当考侧方停车项目时,如果车身碰擦桩杆,则判定不合格,如果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也将不合格等等。

变动 3
路试增加了夜间行驶项目

  据介绍,在现行的规定中,科目三的考试内容为路试和“9选6”。由于在新规定中“9选6”已经并入到科目二的考试中,因此,新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实际上只剩下了路试,但增加了夜间行驶、通过学校区域等项目。

  新规定变化一:科目三的基本考试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13项,比原来增加了夜间行驶、通过学校区域、公共汽车站和掉头等考试项目。在考试中,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须进行夜间行驶和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如小汽车,须抽取不少于20%的考试者进行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新规定变化二:新规定还增加了对考生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谨慎驾驶意识的评判要点,例如行驶中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或者超过20秒,不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上车前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等等,均要扣分。

变动 4
逾期不交罚款不再扣12分

  据介绍,对于违法记分,新规定减少了记分项目,但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调整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调整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调整为5项。

  新规定变化一:4月1日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再一次性被扣除12分。具体为: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原先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等被删除。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

  新规定变化二: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5种情形。

变动 5
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受更多限制

  新规定变化一:新规定还增加了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增驾申请的限制条件,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新规定变化二:新规定还进一步严格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以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如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只需“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即可,而现在则要求“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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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过渡期相关规定

  根据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市交警部门还对2007年4月1日前在车管部门已受理,但3个考试科目未能及时考试完毕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分类情形如下:

  (一)2007年4月1日前受理但未考考试科目一的,2007年4月1日后按新规定考试新的科目一、二、三。

  (二)2007年4月1日前考试原科目一合格,未进行原规定科目二、三考试的,2007年4月1日后按新规定考试新的科目二、三。

  (三)2007年4月1日前考试原科目二考试合格,未进行科目三考试的,2007年4月1日后按新规定补考除桩试外的其他科目二考试项目及考试科目三。

  (四)2007年4月1日前原科目一考试不合格,于2007年4月1日后补考的,按新规定考新的科目一内容。

  (五)2007年4月1日前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不合格,于2007年4月1日后补考的,按新规定考新的科目二或科目三。

责任编辑:武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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