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吨小标”车主状告招远交通遭败诉
2007-03-08 08:46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山东省招远市交通局 刘建美
通讯员刘建美报道:近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对个体车主苗某不服市交通局规费吨位计量标准核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一起因治理“大吨小标”车辆漏缴规费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以交通部门胜诉而告终。
2005年8月18日,招远市交通稽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苗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缴费不足。经调查:该车配置480柴油发动机,行驶证核定载货质量0.5吨,属典型的“大吨小标”的车辆,根据《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核定原则》第四条、第六条规定,配置475、480、485、490型柴油发动机的农用车征费计量标准为2吨。在执行过程中,招远市交通局为贯彻执行国家支持“三农”政策,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在核定原则的基础上,将有关车型征收计量标准下调半个吨位,对配置475、480、485、490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农用车按1.5吨征费,但车主认为《行驶证》核定吨位为0.5吨,按1.5吨征收交通规费属超标准征费,诉请法院撤销超标准的征费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招远市交通局根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征费吨位核定原则规定,对苗某按1.5吨的征费计量标准征收费,并未超标,原告苗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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