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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是欠费,何以处理结果不同

2007-02-09 12:47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天台县公路运管稽征所 徐平

    通讯员徐平报道:过期的养路费凭证还有没有用?不少车主听了就会反问:过期了的还能有什么用?但最近,就有一些车主因为手头还没有新的就丢了旧的,而触了“霉头”。这篇稿件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情况,希望能够引起车主朋友的重视。

同是欠费,何以处理结果不同?

    稽征人员提醒:跨省运输的车辆当月10日前宜继续保留上月的养路费凭证

    同样是没有缴纳2月份养路费的车子,有的被放行了,有的却被暂扣了。这是最近发生在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件有意思的事。

    2月5日,天台县公路运管稽征所在例行稽查时,查到7辆没有随车携带养路费凭证的大吨位货车。按照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些车辆都被该所作了暂扣处理。

    然而在处理当中,有2辆及时提供了1月份养路费缴纥凭证的大货车,执法人员未作分文处罚,就将之被放行了。另有5辆大货车因为无法提供1月份的养路费,到当天下午,车辆仍被暂扣在停车场中。都已经是2月份了,为什么还要查验1月份的养路费缴纥凭证呢?一开始的时候,一些违章司机感到颇不可思议,就连个别执法人员也感到有点“吃不准”。

   该所执法人员戴照科告诉笔者,当天,他们查到7辆无养路费缴纥证的外省籍大货车,按照以往有关规定,跨省运输的车辆在当月3日后是必须提供当月的养路费凭证的。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对现行养路费征收政策适当作了调整,将当月养路费应于上月月底前缴纳的征收办法,调整为养路费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因此,对于这批无2月份养路费的货车是否需提供2月份的养路费凭证,执法人员内部起先的意见也不是很统一。于是,该所紧急将这一情况向台州市、浙江省稽征部门汇报,得到的答复是:考虑到养路费缴纳时间已经延长到10日前,因此,对于10日前未持有当月养路费的车辆应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暂不视作欠费,但车主必须随车持有上一个月的养路费凭证。

    在处理当中,违章车主在了解到事情真相后,都由衷地对该所的做法表示理解。因为按照现行法规规定,跨省运输的外省车辆在当月3日后不能出示当月养路费的行为,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也是要被处以一定经济处罚的。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只对养路费缴纳时间适当作了调整,并未明确规定对相关处罚条款作出调整。

    从案件办理中,我们可以发现,天台县公路运管稽征所的做法是务实的、人性化的。但业内人士也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对现行的养路费征收规定作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一整套的法规、规章也应随之作出修订,否则执法人员会无所适从,违章车主也会认为执法人员办案随意性太大。

    公路稽征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车辆跨行外省、在当月10日前尚未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并随车携带上月的养路费凭证,否则车辆会被视作欠费行为,而受到处罚。

相关链接:

[链接一]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即 [91]交工字714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未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链接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养路费由车主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月或者按年缴纳。按月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主可以预缴其他各月或者全年的养路费;按年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次年的养路费。第二十七条规定,跨行本省的外省籍车辆,无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或者养路费收讫标志超过有效期三日的,征稽机构应当按本省征费标准处以缴纳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并责令其到车籍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

[链接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即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责任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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