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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燃油税正式出台实施前公路养路费继续征收

2007-02-05 11:03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山东省招远市交通局 刘建美

    通讯员刘建美报道:目前,在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中,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为此,200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需求。

    《通知》明确规定:养路费实行属地征收,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者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的千分之五。《通知》同时要求征稽部门,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足额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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