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苏汽车维修业经营行为出现三大变化
通讯员房国亮报道:2007年1月1日起,江苏省交通厅全面实施了"三项制度",即《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合同》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三项制度,在全国率先为汽车建立了"病历"档案;同时也促使了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发生了三大突出的变化。
变化之一:要为汽车维修业户填写维修记录
"三项制度"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维修记录主要内容有:诊断、故障原因、维修项目、更换的配件、具体承修人及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汽车维修记录可以让维修人员快速了解机动车的"病史", 为诊断、维护和修理提供快捷科学的依据;可以营造透明的维修消费环境,较为有效地避免维修经营业户乱"诊断"、乱收费;可作为维权的法定依据,更加有利于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对提高二手车市场诚信建设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汽车病历"可以让车辆的情况一目了然。
变化之二:增加维修项目要签合同
"三项制度"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约定维修项目、维修方式、维修工期、维修价格、验收方法和标准、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依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辨别是非的依据。机动车维修质量要求高,标的数额大,事后纠纷多,签订书面合同是必要的。
变化之三:必须为业户出具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三项制度"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时,如实出具每一个作业项目的工时和费用明细,以及所使用配件和材料的厂牌规格、数量、价格,让托修人了解消费真相的单据。这是约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合理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明明白白消费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维修行业信息对称的重要环节。这些无疑让"黑维修"、级别不符的维修企业的生存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对加快诚信交通和谐交通建设、维护正常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