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动自行车:究竟算什么?
通讯员马俊报道:如今,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权属,惹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对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是一种很大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和极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定性和处理。
电动自行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定性,学者们都众说纷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有关车辆的规定是这样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从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来看,适用机动车的应该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还应包括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什么是电动自行车?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当不小于7公里。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实际上,那些电动自行车,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它们根本就不是非机动车。据笔者调查,在如今社会上跑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都超过20公里,其马力相当大,时速表(里程表)有的标为0-60,有的标为0-80,已经是完完全全的机动车。有的电动车轮胎宽度远远超过 54 毫米 ,比男装摩托车的轮胎还宽。这种不正常车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非机动车,同机动车相对简单的来是说,除外就是利用非机械类驱动的运载工具。例:人力自行车.人力架子车等。而电动自行车究竟算什么东西?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要是按照机动车的定义范畴和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构造和行驶速度等综合性能来说,应该是属于机动车辆。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有准确的定义。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和定性,在法律的范畴上是一个不合理的定性。由于法律这种不合理定性的体现,使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使其及不利于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定性和判断。
对于此类事情,笔者采访了一位具有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刑民锁主任,刑主任如此介绍说:对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定性.判断和处理,现在根本就没有依据,基本上都是事故双方进行协商医疗费.误工费和以及其它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极其难以达成统一的结果,而现在社会上,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拥有量,远远大于摩托车的使用量。而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基本上和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率相同。对于此类事故,使所有的交通事故警察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尤其是当电动自行车与人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最大的肯定是人自行车一方。为什么这么说呢?人力自行车的速度很低,一般不大于20公里/小时,而电动自行车速度和人力自行车速度相比而言,远远大于人力自行车的速度,其速度越高,两车撞击产生的损害性越大。如果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发生冲撞和碰击,其结果肯定是人力自行车一方受到最大的伤害。若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必然会产生受伤害一方的伤者的医疗费和一些赔偿等等一系列物质问题。倘若按照非机动车的定性来进行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医疗费用的解决以及赔偿问题的标准,远远低于按照机动车的标准来定性而产生的要少的很多,更违背了国家“以人为本”.“伤者为上”的原则,不论怎么样,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相对来是说,电动自行车始终属于强者。没有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处理。如果是电动车被机动车撞了,机动车方要赔他这无可非议。但如果是电动车撞了别人,尤其是撞死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电动车又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那它按法律法规规定该赔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他们赔得起吗?交警部门只好依法将车主送进监狱追究其刑事责任。机动车撞了人能赔偿主要是有强制保险制度支撑着,但谁看到电动车买过保险的?既然电动车没买过保险,那你撞了他得赔他十万二十万,他撞了你则一分钱赔不出来,这公平吗? 本月,广东省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此项规定大力遏制了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建设“平安社会,和谐社会”的当今,电动自行车作为少污染运载力量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也由于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和问题,何时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也是一件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实事,安排被排除的假"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的行驶空间,改变残疾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混行于非机动车道的危险状况。真正的让电动自行车这个不是东西的东西变成是东西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