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廉政建设集中出台新举措
通讯员黄建波报道:日前,浙江省交通厅经过数个月的酝酿准备,集中出台了6项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措施:首次成立了浙江省交通厅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就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分别制定详细规范;还特别从三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提出了细化要求。
一、廉洁自律五强调。根据交通工作实际,对省交通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强调了五个方面:
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行政审批、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不准违规收送钱财、报销费用,不准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准接收公款旅游,不准“跑官要官”;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非经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决定内容;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通过所管辖的部门(单位)为子女、亲友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一律不准接受管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有业务的外商和私营企业主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物品和变相馈赠,自觉防范和坚决抵制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入股等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水路运输及与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
二、与企业交往八不准。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本人所在单位有业务、工作关系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交往,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以干股或与他人合伙形式投资入股企业;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交通建设、行政许可活动中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交通建设、线路审批中招投标等应予保密的信息资料泄露或提供给企业;3、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4、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企业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顾问费、咨询费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5、不准参加企业出资提供的国内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6、不准个人接受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7、不准接受或借用企业提供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和住宅;8、不准向企业借款;子女出国留学、经商,不准接受企业的资助。
三、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如实填写表格(见附表)向党组织报告。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买卖、出租、营建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等情况;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6、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以及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9、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以上事项发生后的1个月内如实按期报告。否则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