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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规范有奖举报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

2006-11-12 15:59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遂昌县运管所 黄建波

    通讯员黄建波报道:近日,遂昌县运管所根据省交通厅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对有奖举报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该《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举报内容以及运政部门的受理程序、举报奖金额及领取方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该《办法》规定,举报人未实名举报的;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企业名称、车号、无证经营行为地点的;举报人直接向执法人员举报的不得作为有奖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举报人以暴力方式等胁迫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人以引诱手段欺骗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准确,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行为的,都不予立案处理。

    举报案件受理后,应作为密件管理,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领导审核签字,并指派稽查人员立案查处;稽查人员查处后要形成全面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奖举报的方式应方便公众,提倡以96520举报投诉电话记录作为受理原始依据,同时允许使用其它方式。举报查实的无证营运车中,小、中型车奖励400元;大型车奖励500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七天内向举报(投诉)人发出《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发出通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署本人签名的领条。一个月内未领取奖励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有奖举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经调查属实后,应调离执法工作岗位,吊销行政执法证,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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