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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修订《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10-25 09:46来源:安徽法制报

  备受公众关注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10月21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关于乡村班线客运、出租车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经营等与广大市民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引起了常委们的热议。修订条例是适应新形势需要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是我省道路运输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实施,对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规实施十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业的总体规模和运输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完成运输量最多,实现营业收入最高的一种运输方式。但随着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我省的道路运输业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国务院条例精神,有必要对我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使我省的条例与上位法衔接一致。其次是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具备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法规定为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配货,或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物品,造成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实际,必须对我省原有《条例》中一些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调整,并作修订。

  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同时借鉴了浙江、四川、江苏、湖北等地的立法经验,以充分体现我省的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出租车管理立法应当听证

  有关出租车营运问题是修订草案中增加的一个主要内容。在提请审议前,关于出租车的拒载、营运证的转让等,就已议论纷纷。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出租车客运,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除收缴违法所得外,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审议中,不少常委认为,出租车营运情况复杂,对其立法应当进行听证。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郭万清说,对出租车立法非常必要,但要慎重。《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个体经营,既无上位法依据,也容易引起社会波动。他提出,应规定对营运出租车进行总量控制和年限规定,并建议进行立法听证。

  郭万清的建议得到常委们的赞同。江立强常委说,《条例》规定出租车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那么能否合法转让?怎样才是合法转让?《条例》中没有明确,让人不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说,出租车问题,对社会影响很大,看准有把握的可加以明确,看不准不作规范,确需规范的,可作原则性表述。

  不少常委还建议就出租车的立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以有效规范出租车营运。乡村客运公交化要符合乡村实际

  乡村班线客运是修订草案增加的又一项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应当将有关的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春生说,鼓励县、乡办公交站的想法是对的,但《条例》作出强制性规定,就不太符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我省城市、乡镇和农村的条件情况不同,有的山区都不通公路,因此乡村设立公交站点不能强求一致,有条件的鼓励设点,没有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再设。

  刘家来常委说,要方便广大农民,关键是落实好现有乡村道路的畅通问题,不要搞花架子。

  审议中,许多常委还对修订草案的篇幅、文字等提出了不少建议,不少常委认为修订草案篇幅过长,大量条款照抄上位法,缺乏我省特色,建议突出重点。吴平常委建议,修订草案应当抓住道路运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比如车辆超限、超载,驾驶员培训等问题,不要面面俱到。

  列席常委会的省交通厅的同志表示,将把常委们的建议整理后,再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 (张燕)

责任编辑:武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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