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八个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活动
通讯员朱其安报道:9月27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法制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等八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活动。
近年来,宿迁市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和九座以上的客车、船舶在该市营运,在外市、外省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该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市场,保护运输主体利益,加强税费征管,减少异地经济纠纷,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宿迁市法制办、宿迁市交通局、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物价局、宿迁市地税局、宿迁市工商局、宿迁市纠风办等八个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活动。
为确保集中治理活动稳步推进,宿迁市成立了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在宿迁市交通局设立了集中治理办公室。各个县、区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关于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还明确了以上八个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各个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互通情况,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治理活动取得实效。本次治理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调查取证阶段,对车船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外挂车船资料;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为集中治理阶段,组织人员集中开展外挂车船治理工作;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总结提高阶段,总结治理情况,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
《关于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还规定了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凡是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宿迁市,汽车悬挂外市号牌、船舶在外市登记注册,且主要在宿迁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宿迁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市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宿迁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凡在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宿迁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市所缴的车船规费与宿迁市应缴规费的差额;凡在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主动转回宿迁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