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举报无证经营须有真凭实据
2006-10-12 09:59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台州仙居公管所 王英
通讯员王英报道:今后,凡举报人未实名举报的;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企业名称、车号、无证经营行为地点的;举报人直接向执法人员举报的;不得作为有奖举报。这是浙江省交通厅于近日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中作出的规定。
《办法》对举报人举报方式、举报内容以及运政部门的受理程序、举报奖金额及领取方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办法》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举报人以暴力方式等胁迫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人以引诱手段欺骗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准确,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行为的,都不予立案处理。举报案件受理后,将作为密件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由领导审核签字,并指派稽查人员立案查处,稽查人员查处后要形成全面真实的书面材料。为方便公众,有奖举报的方式提倡以96520举报投诉电话记录作为受理原始依据,同时允许使用其他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结案后7天内向举报(投诉)人发出《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发出通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奖金。
责任编辑:武伟亭

您可能更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