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运管部门何以收取“莫须有”费用?
今年,省物价局、财政厅、继续保留其96年制定的359号文,由省运管局向驾校收取行业管理费。其文件原文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6]28号)规定,现将核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实施管理时,按培训费总额的5%收取行业管理费。收取的行业管理费包括因管理而发放的各种证牌(指培训许可证、学员证、培训结业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工本费及其年度审验费。
行业管理费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省、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6:4的比例分配使用。
二、为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的管理,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依据。各地不得层层加收费用,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三、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费管理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返还地市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十年后的今天,该文中所列的收费项目现状如下:
学员证、教练车标志牌已不在实行;
教员准教证费用由省运管局在考试时,按人数向驾校收取(今年每证800元);培训许可证相当于工商营业执照,在批准驾校成立时发的一张纸;
年度审验费现已将年审改为每年一次的的驾校信誉考核,由省、市运管部门各来驾校检查一次。
仅有培训结业证还在实行,但由于学员不要该证(学员学习的目的是拿驾照,再发此证毫无意义)其实早已经名存实亡。
由上可见[96]359号文中所列开支项目基本已不存在,但省运管局仍继续按驾校培训费总额的5%收取管理费!以合肥为例,按年均5万驾校学员,市运管处每生收取60元行业管理费,可收入300万元左右行业管理费,合肥市运管处驾陪办4名工作人员一年收取的行业管理费比全市十几所驾校具体从业人员一年辛苦下来创造的利润总和还要多!
另外,据查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定运管部门对驾校实行"资格管理",只字未提要收取"行业管理费"。交通部门依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来执行过时政策,是否应该迅速改正?
最近,面对媒体的质疑,交通厅和运管局的答复是:因学驾培训业要加强管理,加强管理必须要有经费(包括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信息开发、科研经费等等)须知,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政府正在加强效能建设,各部门都在加大管理力度,难道加大管理力度都要转换成加大向下属部门的收费力度?!
十年前,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359号文明确指出"驾陪行业管理费包括因管理而发放的各种证牌(指培训许可证、学员证、培训结业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工本费及其年度审验费。"并不是用来给你办公、购置、开发、科研的"!既然以上开支项目已不再发生,那359号文规定的收费就理应取消!如果你办公、购置、开发、科研需要经费,那是由政府另行研究发文执行而不是保留359号文的问题!如果你仍以需要办公、购置、开发、科研等经费为借口,是否就成为359号文收费的依据?
附:接到举报后,本网联系了省运管局,他们解释:一,收取"行业管理费"本身就是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的,这个规定是省政府批准的;二,运管部门是事业单位,经费上是自收自支,为了加强对驾培行业管理,不能不收"行业管理费",否则难以进行"运输管理"。本网还联系物价部门,他们表示将加强调研,积极向上级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