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行车事故未上报 建德一客运企业受罚
2006-08-04 08:28来源:杭州市运管局
建德市某客运企业一运输车辆在2006年5月5日营运过程中发生了自燃,造成了一起车辆烧毁、经济损失3万余元的事故。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于经济损失仅为3万余元的行车事故来说,受损企业有可能不把它当一回事。但这么一起并不起眼的“小事故”却在近日受到了建德市运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原来,这起事故是乘客乱丢烟头引起的,事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但也正是这一说法,恰恰成为了该企业认为事故无需上报行业管理部门的理由,从而违反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近期,建德市运管部门在深入调查、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据了解,像这样因为事故未报而引出的行政处罚事件,在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尚属首次。
为了适应近年来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今年重新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新增了多款加强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其中第六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因此,今后道路运输企业如未按规定时间、程序上报事故快报、月报表的话,很有可能会受到类似的处罚。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今,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第一枪”已经打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已不再是“无法可依”了。
责任编辑:许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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