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运管行政行为合法须具备四个有效要件
2006-07-12 10:29来源:江苏省响水县运输管理处 陈万军 张广明
行政行为,亦称行政法律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定被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行为。这一含义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权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三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它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权利与行政义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如上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史以来的最高层次的执法依据,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掀开了运管工作新的一页,它赋予了运管机构新的职权,要正确行使好这些职权,需要运管机构和运政执法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行政行为合法的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运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单位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必须合法成立。运管机构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属行政事业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授权执法的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因此,其主体勿庸置疑,符合行政行为的有效主体,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皆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二)人员合法。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执法监督一章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人员皆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否则就是人员的不合法。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权限、原则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事项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有具体的管辖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明确了运管部门的运政管理权力。
(二)行政地域管辖权。指行政机关有指定的行使行政权利的管辖地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运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时间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具有管辖权,超过时限则无管辖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而7月1日前这部法律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按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执行,而不能按国家道条进行追溯。
(四)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律未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赋予了运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六十二条赋予了对超载车辆强制制止的权力,但本条例未规定行政处罚权,所以运政人员就此事项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行政行为不适应本条例。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适当、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内容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赋予了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权力,只有在这一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二)内容适当。采取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处罚幅度。
(三)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12项监督检查的权力。
(四)内容符合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运政执法权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等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形式与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要求,必须合法、公正。
对要式的行政行为和强制性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有严格明确的形式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合法形式或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政行为的程序,运政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不具备以上要件之一的行政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废止。运管行政执法采取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如上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史以来的最高层次的执法依据,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掀开了运管工作新的一页,它赋予了运管机构新的职权,要正确行使好这些职权,需要运管机构和运政执法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行政行为合法的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运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单位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必须合法成立。运管机构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属行政事业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授权执法的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因此,其主体勿庸置疑,符合行政行为的有效主体,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皆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二)人员合法。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执法监督一章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人员皆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否则就是人员的不合法。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权限、原则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事项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有具体的管辖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明确了运管部门的运政管理权力。
(二)行政地域管辖权。指行政机关有指定的行使行政权利的管辖地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运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时间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具有管辖权,超过时限则无管辖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而7月1日前这部法律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按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执行,而不能按国家道条进行追溯。
(四)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律未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赋予了运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六十二条赋予了对超载车辆强制制止的权力,但本条例未规定行政处罚权,所以运政人员就此事项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行政行为不适应本条例。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适当、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内容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赋予了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权力,只有在这一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二)内容适当。采取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处罚幅度。
(三)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12项监督检查的权力。
(四)内容符合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运政执法权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等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形式与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要求,必须合法、公正。
对要式的行政行为和强制性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有严格明确的形式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合法形式或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政行为的程序,运政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不具备以上要件之一的行政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废止。运管行政执法采取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
责任编辑:许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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