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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出台农村公路建设“新政”

2006-06-12 10:02来源:宁夏日报集团

    记者日前从交通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最近提出13条支持政策,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宁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交通基础。

    宁夏政府要求,宁夏财政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农村公路建设;交通厅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筑营业税,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返还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国家每年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建设的不少于2000万元;交通厅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贷款可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中,并用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偿还。

    宁夏政府还要求,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涉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无偿划拨;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林地占用等需要进行补偿的,由项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和补偿,并及时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评价和报批,并组织实施和验收;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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