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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与宁夏签署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意见

2006-06-12 10:01来源:宁夏新闻网

    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交通部在北京签署了切实推进宁夏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交通部部长李盛霖、自治区副主席齐同生出席签字仪式并代表双方在意见书上签字。

  根据《意见》,“十一五”期交通部将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一是安排投资15亿元支持我区加快县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
  二是安排投资支持我区加快建制村通公路建设。
  三是安排投资支持我区加快乡镇客运站、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
  四是“十一五”期,交通部将视融资落实情况、车购税增收情况以及我区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和建制村通公路的建设需求,增加对我区的投资。
  五是交通部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对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以推动我区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地发展。
  六是交通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密切配合,做好“十一五”期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十一五”期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与此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13项政策措施,全力抓好我区农村公路建设:
  一是自治区财政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贴当年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
  二是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筑营业税,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返还交通厅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
  三是国家每年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建设的不少于2000万元,并逐年增加。
  四是自治区交通厅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贷款可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中,并用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偿还。
  五是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涉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无偿划拨。
  六是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林地占用等需要进行补偿的,由项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和补偿,并及时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七是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评价和报批,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八是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等地方材料)、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
  九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到本行业的各项前期工作、实施、验收等工作都由相关部门负责完成。
  十是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原则积极投工投劳建设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农户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十一是鼓励区直各部门捐资建设所包扶贫困村的农村公路。
  十二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部门,要主动吸纳农民群众参加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养护,以增加农民收入。
  十三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我区的农村公路。在勘察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我区农村小城镇建设、沿线群众的需求及公路的交通量,既要做到量力而行,又要适当超前,制定切合实际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实现公路建设和自然环境相和谐。

  交通部办公厅主任杨咏、财务司司长许如清、公路司司长张剑飞、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梁积裕、交通厅厅长周舒、吴忠市市委书记肖云刚、发改委副主任张八五、交通厅副厅长张湧等出席签字仪式。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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