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提交
已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即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车应当选择合理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以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昨日召开的自治区人大第85次主任会议上,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建议将该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获得了通过。
出租汽车
要按合理线路行驶
条例草案对“出租客运”规定: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租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划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租车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拒载。
对于“货运经营者”规定,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不得超限超载;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2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客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
超限超载
将被撤销从业资格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业资格证。
这些情形分别是:
1. 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 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12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3次以上的;
3. 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4. 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种情形
处200~3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这些情节分别为:
1. 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装置运输标志的;
2.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3. 出租汽车不按照租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的;
4. 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或者待租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5. 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6. 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7. 不按照搬运装卸作规程和车辆核定吨位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