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过审计关
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经石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日前发布了《石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县道和乡道改造资金的跟踪审计,县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道建设资金的跟踪审计。《办法》规定:
一、审计对象是农村公路中的县乡村道
县道由负责管养的交通局或公路局为项目法人;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是本辖区内通过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用地、拆迁以及路基加宽、路肩配套和绿化等工作。
二、审计重点是资金筹集与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单独记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在资金来源方面:检查中央、省、县应补助的县乡村道建设资金标准是否公开、一致、按规定到位;检查自筹资金办法是否合法,各村采用的“一事一议”办法向本村村民筹集部分资金或向社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运输业主募捐部分资金时,有无向农民非法集资,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资金使用上,看上级补助资金是否全部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中直接材料费,有无挪作它用的问题;在拨款程序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农村公路建设所需水泥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其资金在应拨资金中抵扣。
三、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分别由县审计局、县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承担。其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向沿线乡镇、行政村公开,定期进行公示。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