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破解交通行政执法难
交通行政执法涉及到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规费征稽管理、城市客运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部门,牵涉到客运、货运、水运、养路费、运管费、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方方面面,只要是有车就与交通行业执法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讲,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业综合执法。近几年,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业执法不断细化,执法保障不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一样,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执法难。行业主管部门和不少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不少研究,个别地方还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如何破解交通行政执法难谈谈自己的个人见解。
一、交通行政执法难的成因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难,归结起来就是:检查难、取证难、扣车难、处罚难、执行难。它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经济的、人为的等多方面因素。各个地方还会有各自的特点,就夷陵区而言,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管理相对人群体的弱势和特殊性,也是造成交通行政执法难的重要原因。笔者对交通行政执法难有自己的见地,简单的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后意识导致的不在乎。众所周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始终在不断进步。从建国之初到如今,交通系统的管理权限虽多次受到限制,但综合性一直很强,每一项都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主观上将交通行政执法至关重要,不能丝毫马虎。但是执法环境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的人治已经结束,今天的法治全面铺开,这种制度上的根本转轨,难免在人们头脑中残留了很多落后意识。比如,认为交通行政执法无非不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对交通行政执法的不在乎,认为交通行政执法反正也就是那么回事儿。就执法人员而言,心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框框,加上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敬业精神不强,执法队伍整体缺乏足够的“精、气、神”,认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相对人对交通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状况是比较了解的,甚至连上班下班就打听得清清楚楚,对交通行政执法更是不在乎,任凭怎么样,稳坐钓鱼船,照常我行我素,从而导致交通行政执法总是低调处理,平淡无奇。
二是管理模式带来的不严密。交通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就行政执法整体而言,只是冰山一角。法律法规是不断健全的,完全依赖于法治需要一个转轨期,一下子摆脱人治是不可能的,很大程度上还要保留人治,或者说必须人治和法治兼容。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过程,也需要行业之间、部门之间执法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个磨合期往往带来执法相互脱节,需要大量协调。比如,交通行政执法和公安交通管理之间的证照管理,就分属两种独立模式,互相不能替代,互相不能制约,实质上又没有根本区别,只是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了不便。又比如,交通行政执法中,对拦车检查的限制性规定,就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了投机空间。
三是分头执法带来的不关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业内部的行政执法已经根据部门特点十分细化,执法主体也大都是法律授权的各个具体管理部门,分头执法,互不关联,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部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到自身执法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时,不愿意多管闲事,不可能违法执法。管理相对人遇到执法人员要求检查时,也不清楚究竟,不知道如何是从,有的接受检查,有的则置之不理。时间长了以后,愿意接受检查的就少,置之不理的就多,恶性循环,执法成本增加,安全隐患突出,执法形象变差。
四是保障不力带来的不乐观。交通行政执法应该由人员经费、交通工具、执法设备、安全保护等方面作为执法保障,由于现在实行的是分头执法,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就相对分散,执法设备的科技含量不高,甚至比管理相对人落后。尤其是执法人员在遇到公然逃避检查和暴力抗法时,往往处于劣势,执法权力得不到保障,受骂挨打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在被打骂以后,不仅得不到公平处理,而且还可能被恶意寇上执法不文明的帽子,十分委屈。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打折扣,对执法丧失信心,这也恰恰是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人所希望看到的。
五是亲情友情带来的不理解。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靠执法人员来执行,而执法人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关系中的复杂关系,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执法行为。管理相对人遇到被纠正违法行为时,首先考虑的是找关系说情,不惜动用各种亲情友情来干预执法,不少“好事者”和那些“关系硬的人”,只考虑利用关系帮忙,不考虑帮忙产生的恶果,利用法律法规预留的处理空间,想方设法直接间接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少人还自觉不自觉的充当违法行为人的保护伞。那些没有关系的管理相对人,则千方百计的不惜重金找关系,甚至利用“残疾人”、“移民”、“下岗失业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等身份,以需要生存为名,阻挠、干预执法,冲击、威胁执法人员个人及其家人,为了保持“稳定”,最后处理时,往往不了了之,搞得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伤害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循环往复,就形成了违法、执法、说情、了事的怪圈,最终导致执法难。
二、交通行政执法难带来的困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础,交通行政也不例外,必须由交通行政执法作保证。当前,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高涨,执法难只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是社会大环境造成的,尽管经过了努力,但具体工作中,还是困惑不少。
一是管理对象的从众心理。法律法规不被少数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也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游戏规则”被破坏,市场竞争不公平,交通环境变坏,耳闻目睹法律法规被践踏的现象时有发生,自觉遵守的人,没有因为这是应该做的感到光荣,反而感到被愚弄,感到心酸,遵纪守法的积极性荡然无存。一旦自身遇到违法行为被查时,就不去想如何改正,而是纷纷效仿找关系说情,或者干脆耍横,无理取闹,不支持、不配合。这种执法的社会环境下,交通行政执法究竟如何开展,给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困惑。
二是执法人员的怠慢情绪。绝大多数执法人员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希望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改变现有的执法状况,但也存在因看不惯导致的畏难情绪和从众心理,不研究对策,竭尽所能,甘愿充当受指挥的木偶,将执法机械化,办事简单化,表现出有劲儿无处使,遇事却又不积极,不主动想办法、提建议,人云亦云,不愿意冲锋在前,不愿意承担责任,一心只希望按照领导的安排做事,只要领导不亲临指挥并承担责任,就消极怠工,根本没有发挥自身作用。
三是单位自身的力不从心。分头执法的各部门“单位虽小,肝胆俱全,”必须面面俱到,从党务到行政,从内勤到外业,所有工作都需要去做,还要积极做好阶段性的中心工作,很大程度上占用了人力资源。一方面分头执法造成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潜在浪费,另一方面单一的执法部门,又存在执法人员及经费不足。尤其是单一的执法部门所涉年度经费核定之后,求生存就成了第一要务,如何利用经济杠杆调动一线执法人员积极性,以及全面做好执法工作,就成了问题,看起来单位人员不少,执法人员却不多,或者说执法人员不缺,严格执法的却不多,形成不了执法合力。
三、破解交通执法难的设想
近几年来,夷陵区的交通行政执法取得了显著效益,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之间,交通行政执法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日益密切,综合执法显现出生机和活力,积累了有许多成功经验,政府牵头领导下,运管、客管、交警抽人组建的综合执法专班就是成功的典范。综合执法,可以解决分头执法带来的成本高、效率低、矛盾大、效果差的弊端,可以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充分实施执法监管、重塑交通形象、改善交通环境。以夷陵区为例,要想破解交通行政执法难,本人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常设机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借鉴大庆市交通局的做法,组建夷陵区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集中办公,统一行动,专司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现在系统内部各执法单位抽调组成,要抽调从事稽查工作的精兵强将,被抽调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不变;执法车辆和必要的执法设备,采用集中系统内部现有执法车辆的办法解决,实行统一调度;罚没收入分别进入各执法单位帐户以后,再由执法总队实行专项管理;执法经费从专项管理的罚没收入返还中解决。
二是集中行动,分类执法。将交通行政执法全部集中到执法总队,并商请公安部门安排一名交通警察、一名治安警察驻队,常年参与统一行动,凡是涉及交通行政执法的,都由总队统筹安排。总队要根据各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分时段、分区域、分行业进行周密安排,排出执法日程,坚持天天上路执法,从拦车、询问、取证、笔录、出具文书、牵车等多个环节,责任到人,不留空档,充分行使检查、取证、扣车扣证的权力,以及处罚之后协助执行的权力。
三是执法与处罚分离。建立专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邀请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定期听取案情汇报,参加案件审理,作出处理结论,实行执法和处罚分离。执法文书由各单位抽调人员,按照现场的实际情况,分别以各单位名义出具;处罚当事人之前,各单位抽调人员,应该负责依法调查取证,以总队名义公布违法事实,写出详实的书面案情报告,负责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审理结果确定以后,再以总队名义公示处理结果,并严格按照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结案存档,并复制档案交所属单位备查。
四是用制度约束执法。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确保执法的严肃性。通过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扭转管理相对人的模糊认识;通过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总体执法水平;通过责任到人,奖惩分明,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通过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文明执法;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管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