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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郑玉焯:在全省交通系统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6-05-10 11:17来源:辽宁交通厅

郑玉焯厅长在全省交通系统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交通系统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六次全会及全国交通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系统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部署全省交通系统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刚才,葛方同志宣读了全省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查自纠实施意见,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再强调三个方面问题:

一、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增强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家都知道,商业贿赂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含义,狭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的回扣、手续费等不合理报酬。广义的商业贿赂已经拓展到政府权力部门和工作人员,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接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采取各种手段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中,现在则遍及各种交易环境,一般以“劳务费”、“好处费”、“信息费”、“酬劳费”等名义支付给个人,大多在帐目上做了手脚,并用其他合法名目进行冲抵。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现金回扣,通常按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二是实物回扣,如赠送高档家用电器;三是软回扣,如免费装修房屋等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第一,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很难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破坏了交易秩序。市场上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名牌商品比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使一些诚信经营的企业受到打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扰乱。

    第二,它使得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造成国家财产被私人侵吞的严重后果。根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2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利税收入的16﹪。

    第三,它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信誉。

    第四,它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土壤。现在不少的企业经理、购销人员以及公共权力部门利用工作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严重败坏了商业风气及党和国家的形象。

    第五,如果长期蔓延下去,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最后会使国民经济发展止步不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欧美和日本人均GDP从3000美元到7000美元只用了三到五年时间,而拉美和南亚一些国家上世纪90年代末就达到了人均3000美元,但以后就停滞不前了,原因就在于商业贿赂盛行,成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的潜在规则和一种文化现象,左右着市场。

    商业贿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交通行业,无论是交通建设市场还是运输市场,商业贿赂行为都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交通建设市场表现尤为突出。从前几年发生在交通系统的腐败案件看,绝大部分和商业贿赂有直接关系,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人的腐败案件,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对交通行业曾经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在基本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以及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都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只是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有的还涉及到我们的专家、监理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我省交通行业情况看,虽未发现严重问题,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洞察了商业贿赂对经济发展运行带来的危害,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纳入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开展专项治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交通部不久前也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李盛霖部长做了重要讲话,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开展好这项工作,是促进交通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机遇和有力保障。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完成好今年工作任务乃至实现整个“十一五”长远目标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治理交通行业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治理重点,有针对性地抓好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

    中央明确提出,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中,工程建设仍然首当其冲,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按照我们确定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切实抓实抓好。

    第一,要认真分析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产生的环节和原因。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份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给予和收受财物以及其它利益的商业贿赂,在交通行业时有发生。比如: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投标人向业主单位管理人员行贿,获得中标机会;企业之间通过贿赂进行违规分包、非法转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收取贿赂进行围标;投标人向评标专家行贿,达到个人目的;在设备和物资采购中,购销双方通过贿赂,损公肥私,各别建设单位和业主包括领导干部,通过指定材料或干涉别人材料进场等手段,背后左右市场,从中收取好处;工程监理人员为施工单位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收受贿赂,或者卡压索贿;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为企业、业户获得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贿赂等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行业形象,腐蚀了党员干部,成为交通行业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坚决治理。

    第二,组织好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下一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是关系专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阶段。根据部里要求,我们制定了切合我省实际的自查自纠实施意见,按照我们确定 的工作目标和原则、工作重点和范围、工作方法和步骤,整个自查自纠工作将于五月初正式启动。我们要深刻理解并牢牢把握“抓得住、抓得紧、抓得实”的工作方针,层层建立责任制,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自查自纠。省厅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及所管项目;各市交通局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所管项目,同时担负起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工作方案,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同时,紧密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完善并细化市场规则,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全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做到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第三,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搞政治运动,不搞人人过关,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一次自我查找突出问题、纠正错误的过程;成为一次查找工作漏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制度建设的过程。对拒不主动查找问题、不切实纠正错误的,要针对存在问题的性质,按照政策依法依纪分别作出处理。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查找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紧整改。

    第四,要严肃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活动、一般的违纪行为和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为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空间,又要为完成交通建设任务营造宽松的环境。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严重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查处,坚决遏制商业贿赂在交通行业的滋生蔓延。

    第五,要建立健全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既要集中整治,又要常抓不懈。将其纳入构建具有我省交通行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当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企业文化。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步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要继续深化交通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治理商业贿赂是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净化交通市场行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抓好这项工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已经成立了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交通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要确定专人负责,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办公室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建立并畅通信息渠道,确定联络员,及时上报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指导专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第二,明确工作重点。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部、省的方案以及《辽宁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查找出本单位、本部门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与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省厅确定交通建设领域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但考虑到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和监管以及交通规费征收等领域,也是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要借此机会举一反三,同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从业行为,有效预防并治理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要强化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在全省交通系统形成严格的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态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行业氛围,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效开展。

    第三,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总结和借鉴过去几年全省交通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交通建设各方普遍受到教育、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得到继续规范、交通领域廉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的良好机遇,使交通市场更加规范,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种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交通改革更加深入,参与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各方面力量更加诚信,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同志们,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省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交通部、省委的部署,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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