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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驻点经营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04-07 10:30来源:天台县公路运管稽征所 徐平

    本地车辆挂外省牌照,以前大家都管这些车叫“外挂车”。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范了对此类车辆的叫法,称之为“驻点经营车辆”。浙江省车辆“外挂”现象相当严重,在不少县(市),驻点经营车辆已在增长速度、货运总吨位数上超出了本地车辆,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这一规定是当前浙江省交通部门对车辆外挂现象使出的一记“杀手锏”。应该说,用好这一政策,对于规范货运车辆管理,遏制车辆“外挂”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个别地方在执行这一政策当中出现了偏差,只顾及本单位的利益而不考虑全局,出现了“剑走偏锋”的现象。

    一、当前驻点经营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擅自出台优惠政策。浙江省的驻点经营车辆到底有多少,相信谁也拿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来。权威部门也只能提供大概的统计数字,称到2005年底全省有“外挂”车辆4.4万辆,23万吨位。有个别地方认为这批车辆反正底数不清、居无定所,于是将此视为肥肉一块,先下手为强。他们擅自出台了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吸引驻点经营车辆。这些所谓的“优惠”非但与省里的规定背道而驰,而且也是不合法的。由于这个原因,至今该所在吸纳“外挂车”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3月中旬,天台县运管稽征所就接到了群众的反映,有个别县(市)的运管稽征所企图通过缴费优惠等形式,鼓动在该县驻点经营的“外挂车”到外地办理公路规费缴纳手续。而这些车辆以此为由,要求该所给予相同标准的优惠,这理所当然地遇到了该所的拒绝。这些车辆就有意识地将规费缴到了所谓“优惠”的那些县。

    2、车辆入户不严格把关。有些驻点经营车辆所提供的证件明显是伪造的,因为是“额外”增加的车辆,经办人员也不加以仔细甄别,蒙着眼睛办事;有的则分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最近,天台县运管稽征所接连查获几辆驻点经营车辆,这些车辆所持的养路费凭证在缴费标准上明显不合本省规定。如一辆核载为32吨的敞开式半挂大货车,标明为一个季度的养路费凭证上所显示的吨位为15吨,金额仅为6000元,这明显是套用了针对集装箱车辆的优惠规定(一律按15吨计征),即便我们承认它套用集装箱车辆优惠规定的做法,而按照〈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200元/月吨,该车的养路费也应在9000元。如果严格执行征费标准,那该车每月应缴的养路费应为5000元,算起来一个季度应为15000元。

    3、多头管理出现漏洞。驻点经营,这个“点”到底是指浙江省,还是具体到浙江的某一个地级市,甚或是某一个县(市、区)。如果指的是浙江省,那驻点经营车辆在办证、缴费的选择上可就宽松了。有少数驻点经营车辆觑准管理部门的这一漏洞,这个县办一次证,那一县缴一次费,并以此赚取在车辆通行尤其是运输违章处理上的特别照顾。而部分管理人员也有意这这个问题上打糊涂仗:谁管理这些车辆都没个准,能收些费就收些费吧。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势必管理漏洞更大,想见成效更难。

    二、解决驻点经营车辆管理问题的对策 浙江省货运车辆“外挂”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外省一些地方部门对外来注册的货运车辆实行不规范的打折“优惠”。笔者认为,如果本省个别地方在这个严肃的问题上“儿戏”,那与外省某些地方的“胡来”又有何区别?此事如不加重视,任其发展下去,难说到最后不会走到别人的“老路”上去?因此,加强对驻点经营车辆的管理,及早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1、要严肃征费纪律。对有令不遵,有禁不止的行为,该通报曝光的坚决予以通报曝光,该追究责任的坚决予以追究责任;统一优惠标准,各地不能为了搞“创收”而自行出台优惠政策,对符合包缴、减免优惠的要一律按照全省的标准执行,不能你征一个季度规费就减免半个月,他征一个季度就减免一个月(此事已出现或已有此苗头),决不能出现类似的“打架”或“拆台”现象。同时,由省有关部门发出专门通知,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稽查部门在查到不按标准征费的车辆,要及时将相关证据复印、做好记录,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在3月17日召开的台州市公路稽征会议上,该市公路运管稽征处副处长孔方桂严肃地指出:“全市各县(市、区)在征收驻点经营车辆公路规费时,必须执行统一的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有令不遵,各搞一套,就势必影响稽征部门的形象,影响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个别地方在执行征收标准上的不规范的现象,省里不会坐视不管。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原则,不能搞变通处理。”

    2、严禁弄虚作假。在“外挂车”入户、管理问题上要严格把关,在车型、吨位、标准上要“实打实”,列入上级部门对基层征费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驻点经营车辆不是特殊车辆,在执行政策上不得与本地车辆存在差异,本地车辆享有的待遇,驻点车辆车辆必须同样享有;本地车辆所不应享有的,驻点经营车辆同样不得享有。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好好处理,那跟鼓励本地车“外挂”有何本质区别?对此,各级管理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来不得半点含糊。上级部门应经常性对基层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于在稽查当中查处的违规降低征费吨位现象,稽查站队应及时补缴相应的差额,做到不应让其享有的“优惠”要坚决予以追回。

   3、对驻点经营车辆实施“车辆异动通知单”制度。对主动申请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外省车辆,应先查验其养路费凭证,如其提供的凭证系外省出具,那证明该车尚未纳入本省车辆征费系统,则可按正常途径办理入户手续;如其提供的凭证系本省出具,那证明该车此前就已在我省驻点经营,那就应要求该车到原先的缴费所在地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凭“车辆异动通知单”和有效的养路费凭证办理入户手续,以此杜绝部分驻点经营车辆存在的“到处办证、到处缴费”现象,同时,此举也可以有效地杜绝管理部门在车辆入户及缴费问题上存在的弄虚作假现象。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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