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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副所长不懂《公路法》

2006-01-23 06:19来源:新华网

    昨日上午8时30分,被取保候审的运管所副所长李某在法庭里等待开庭,年逾五十的他穿着工作服,头发花白。这时,沙仁刚也走进了法庭。随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瓦房店运管所副所长李某渎职一案,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连续对李某发问公路运输法规的相关内容,但李某对此几乎一无所知。
    事件回放 

    1999年12月14日11时许,沙兴辉驾驶无牌轿车行驶到普兰店至熊岳公路万家岭路段时,与瓦房店运管所的辽BX6389号白色桑塔纳轿车相遇。运管所车辆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没有出示证件或告知身份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示意沙兴辉停车,沙没有停车,而是加速行驶,白色轿车紧随其后,两车高速行驶到瓦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沙兴辉驾驶的轿车翻车,沙兴辉当场死亡。据附近群众反映,事发后运管所车辆掉头离开。沙兴辉的父亲沙仁刚为此进行了六年的诉讼。

    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瓦房店运管所行政行为违法后,运管所副所长李某涉嫌渎职罪一案昨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身为副所长的李某对公路运输相关法规竟连称不知道。

    检察官

    不文明执法构成犯罪

    瓦房店检察院昨日表示,嫌疑人李某的主体身份符合渎职罪主体,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认为,李某等人拦截追撵沙兴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乱罚款和拦截车辆;199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第八条规定的持证人员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第十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等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拦截追撵沙兴辉驾驶的车辆,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想检查无牌子的车辆,行为上实施了拦截追撵的行为造成沙兴辉死亡及车辆毁损有因果关系,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14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科讨论,一致认为应对嫌疑人李某以滥用职权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10月21日,李某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李某被批准逮捕,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

    律师

    只是跟随并没有追撵

    李某的辩护律师当庭为李某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是“追撵”,而是“跟随”,并不构成犯罪,而是“值得称颂的尽职尽责的行为”。同时李某的律师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瓦房店运管所行政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书是“错误的判决”,但当庭却没能对此拿出任何证据。

    对此,检察官反驳:“如果这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值得称颂的话,那以后不一定将会发生多少起惨案!”检察官表示,这起案件是不文明执法的典型,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或“都是按照习惯办”给惨案埋下了隐患。这起案件警示执法者,对不文明执法行为敲了一个警钟,也警示了广大公民。

    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庭审实录

    当检察官宣读公诉书之后,审判长问李某“你对公诉书有没有疑义?”李某却不太明白,并表示“没有疑义。”辩护律师当即对其表示“你脑子有病不知道么?”

    庭审中辩护律师出具一份在医院的“脑 CT”检查报告,称李某“脑子有病”,在法庭上讲话讲不清楚。但该份报告当庭未被采信。“你认为你们的行为是文明执法么?”审判长发问。

    “是。”李某回答。

    “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还算是文明执法!”审判长反问道。

    审判长又对李某发问公路运输法规的相关内容后,李某连续表示“不知道”,随后审判长又向李某发问“你认为这种追车行为是不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李某再次表示“是”。“连法规是什么都不知道,你还能说是按照规定执法?”审判长此时提高了声音。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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