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农村公路日前实现创新管理
2006-01-19 09:02来源:经济日报
从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济南市开始正式实施《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这标志着该市进一步走上依法管理农村公路的轨道。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中明确,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大会表决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村道在内所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在农村公路上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建设工程损坏农村公路要给以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等,都是具有创新性的条款。
《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得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毕明明介绍说,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依法使用、依法养护和依法管理农村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个法规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按养护作业类别,农村公路可以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该法规规定,县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乡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也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经村民大会表决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该法规规定养护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交通部门的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该法规确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据济南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将在承担运输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办理涉及农村公路占用、挖掘、超载运输等作业的行政审批;进行公路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该法规设立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搞集市贸易、挖沟引水、堆放物料、建筑作业等七种行为。违反者不仅将受到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有些超载车辆为了逃避在高速公路或国、省道上的检查而绕行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寿命形成巨大威胁。有些建设工程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对周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针对这些情况,该法规规定,超载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过交通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要按照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得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毕明明介绍说,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依法使用、依法养护和依法管理农村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个法规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按养护作业类别,农村公路可以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该法规规定,县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乡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也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经村民大会表决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该法规规定养护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交通部门的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该法规确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据济南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将在承担运输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办理涉及农村公路占用、挖掘、超载运输等作业的行政审批;进行公路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该法规设立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搞集市贸易、挖沟引水、堆放物料、建筑作业等七种行为。违反者不仅将受到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有些超载车辆为了逃避在高速公路或国、省道上的检查而绕行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寿命形成巨大威胁。有些建设工程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对周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针对这些情况,该法规规定,超载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过交通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要按照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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