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应修定
市人大代表、市交通局公路处书记郭宇新建议应修定《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他认为,现在执行的《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实行了十几年,有很多具体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大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新情况。目前,我市公交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执法是分离的,没有处罚权力,对行业管理不力
,需要对城市公交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郭宇新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近年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但还是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在多种城市交通构成中,城市公共交通在占用道路空间、道路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等三个方面,具有其他交通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如何让城市公交更舒适、更快捷,如何把人都吸引到“大公交”上?就需要从城市公交优先上下手。应根据国家的政策修改本地的管理条例,在公交专用道路使用上、公交通行优先、财政体系支持、补助政策等方面都充分考虑“公交优先”。
郭宇新建议,城市公交应实行专营权制度,现在的公交体制仍是计划经济时的体制,基本上是谁开发的线路就由谁经营,线路的经营权始终不变。这种体制不但不利于调动公交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交企业对市民的服务。城市公交实行专营权后,可以制定一个城市公交行业的准入标准,包括企业资质、服务标准、经营业绩等。谁达到标准、谁做得好,谁就可以参营城市公交,而且准入标准也可以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与监督,如达不到标准、服务下降,就取消其经营权。这样有利于城市公交的可持续性发展。此外,还应该将推进城市公交科技进步考虑到条例中,用科技促进城市公交的发展,让市民乘坐公交车成为一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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