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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块客运班线牌之争争出大话题 挂靠合同签还是不签

2006-01-12 06:37来源:法制日报

  挂靠合同签还是不签

  交通部门发文禁止续签客运挂靠经营合同 两级法院判决挂靠经营并不违法合同有效

  1月6日,距离2006年春运只有不到10天的时间。江西于都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临时租用的停车场上,5辆南京依维柯中巴客运车却静静地一字排开停放着,上面还醒目地贴有一幅字:“还我经营权”。

  “这5辆车快停运3个月了,按一辆车一天损失600元计算,我们就损失近30万!”记者在江西赣州市采访时,宏达公司董事长叶春元心疼地告诉记者。造成目前这种状况,都是缘于宏达公司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的5块班线牌之争。

  据了解,叶春元从1999年起开始经营赣州至于都的公路客运业务。由于当时公司规模较小,便将公司全资购买的5辆南京依维柯中巴客运车挂靠在新世纪公司名下,同时与新世纪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书》。新世纪公司在收取管理费后,便将其使用的5块“赣州至于都”班线牌交由宏达公司经营。2004年11月,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双方又续签了《责任经营管理合同书》,将挂靠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

  新世纪公司的前身是赣州市交通局下属的赣州汽运总公司,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该公司改制前从运管部门取得了大量的班线牌,但由于其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买相应数量的客运车辆,而一些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却有客运车空闲,于是就造成了一些客运企业“有车无牌、有牌无车”的现象发生。

  2003年,交通部公路司和江西省交通厅分别发函和发文,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江西省交通厅赣交运安字【2003】80号文件就明确指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挂靠车辆和现有挂靠车辆在报废后更新、经营期满又续签挂靠合同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

  “但新世纪公司没有被清查出来,反而与包括宏达公司在内的许多公司续签了类似的挂靠合同。”叶春元说。

  2005年5月13日,江西省交通厅又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并于6月23日经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施行。该方案规定,2005年8月底之前,各运输企业对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全部清理脱钩,脱钩后原经营的班线暂不变。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尼玉峰律师认为,按照该方案,新世纪公司与宏达公司的挂靠关系属于清理范围,同时根据宏达公司全额出资购车并且目前正在经营的现状,5块班线牌应继续划归宏达公司使用。尼律师同时指出,新世纪公司2004年11月签订的那份《责任经营管理合同书》,时间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之后,违反了“禁止将许可后的经营权转卖或转让给他人”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但新世纪公司不愿眼睁睁看着宏达公司将这5块班线牌拿走。在合同期满后的第4天,也就是7月4日,公司一纸诉状将叶春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叶春元在合同期满后将5块班线牌归还新世纪公司。

  2005年8月和9月,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和赣州市中院分别对此案进行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宏达公司出资购买营运客车,新世纪公司提供班线牌,并收取相关管理费,其性质属于挂靠经营。同时,这种经营关系是新世纪融资和经营的一种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后,交通运管部门下文要求限期清理挂靠经营,是属于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经营的规范,是对行业经营提出的经营方式的行业要求,宏达公司以清理挂靠经营的文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法无据,应予驳回。因此,法院判令宏达公司归还新世纪公司5块班线牌,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据法院判决,赣州市交通局认为,挂靠经营是历史形成的,宏达公司和新世纪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双方自然解除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挂靠经营的关系。同时依据法院的判决,新世纪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赣州至于都的线路经营权。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赣州市交通局近日拟通过行政许可将这5块班线牌核发给新世纪公司。

  叶春元表示,不服法院的二审判决,并于近日向法院申请案件再审。5块班线牌何去何从,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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