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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推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 旅客出行多份保障

2006-01-11 07:22来源:大河报

    今后旅客乘车出行将多一份保障。记者昨日获悉,河南保监局和省交通厅1月4日联合出台文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未投保者将停止其运输经营活动。

  据了解,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制度。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都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其中,县(市)内经营客运车辆,每座每年投保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省内跨县(市)经营客运车辆,每座每年投保最低责任限额20万元;跨省经营客运车辆,每座每年投保最低责任限额30万元。

  此外,全省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都必须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核定载重吨位10吨(不含10吨)以下运营货车,每车每年投保最低责任限额20万元;核定载重吨位10吨(含10吨)以上营运货车,每车每年投保最低责任限额35万元。

  河南保监局有关人士说:“从2006年起,对未投保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其营运车辆不再予以年审,收回道路运输证,停止其运输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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