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运管部门规范维修竣工质量管理
2006-01-09 12:54来源:湖北省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刘纯峰
为深入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襄樊运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查中坚持竣工出厂检测制度,对不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维修企业必须与具备维修质量检测能力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定质量检验委托合同,保证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从根本上落实质量保证期制度,从去年8月份以来,襄樊运管部门不断加强维修企业在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专项修理的三级检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按照七号部令的要求,重新修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把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为维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维修竣工后必须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只有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企业的质检员方可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为了从根本上落实质量保证期制度,从去年8月份以来,襄樊运管部门不断加强维修企业在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专项修理的三级检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按照七号部令的要求,重新修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把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为维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维修竣工后必须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只有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企业的质检员方可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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