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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明确驻点经营货运车辆须在驻点地登记并缴费

2006-01-05 06:28来源:浙江省仙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柯江华

  经修订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今年元旦起施行。该条例明确,非浙江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该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该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该省规定缴纳规费。

  该条例对驻点经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该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该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为增强对驻点经营车辆管理的可操作性,该省交通厅正在制订《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运输管理办法》。该条例同时明确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驻点经营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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