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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在即 汽车维修行业新秩序触手可及

2005-12-21 00:41来源:浙江省嘉兴市运管处

  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即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汽车维修经营作了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对其中的“掺水”行为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罚则,为不法经营者套上了“紧箍咒”。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纳入运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维修质量管理

  维修质量是汽车维修业的命脉,是直接与社会公共安全相关的重要内容。维修经营者不按各类《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作业,特别是不按技术规范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以及通过各种流通渠道进入修理市场的假冒伪劣配件都严重威胁了“修复”后的车辆技术状况。嘉兴市运管处2005年9月以来开展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专项检查中,就发现了20起以上二级维护作业不到位的现象,甚至在空气滤清器中发现了鸡毛!《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此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此外,《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还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为进行二级维护以上作业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并制定了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关于质量保证期细化和维修档案规范相呼应,也为进一步加强维修质量管理作了保障。

  进一步规范维修企业经营行为

  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私家车主群体的崛起,使得汽车维修行业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之一。而人们最关注的无外乎两点:除了维修质量,就是收费。据统计,嘉兴市运管处2005年调解的维修价格纠纷超过维修质量纠纷,成为当前市场投诉的最主要起因。纠纷调解过程中可以发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明示、维修合同要件缺失、补充作业项目不告知、结算行为不规范等是价格纠纷的直接诱因。因此,“透明收费”是唯一破解良方。2005年度中国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和2005年度浙江省十佳维修企业评选标准中都将明码标价、补充合同等列入了考评内容。《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若维修经营者违反此规定,将对由此引起的价格纠纷负全部责任,运管部门对其进行得信誉考核成绩也将大打折扣。

  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手段取得突破

  自1997年国家标准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始,各种版本开业条件几经修订,把住了汽车维修业的准入门槛关。但长期以来对于获准许可的经营者擅自改变原许可条件的行为,管理部门的监管却是一个空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此方面取得突破,第六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该罚则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交通厅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精神,为实施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利的手段,为遏制部分经营者通过借人员、借设备骗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消灭汽修业内的“皮包公司”祭上了一把尚方宝剑。

  可以预见,随着《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实施的临近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汽车快修(连锁)企业从业条件》的即将颁布,全行业将形成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环境,良好的行业秩序也将逐步建立。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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