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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全面开展营运客车专项整治活动

2005-12-16 06:39来源:浙江省临海市运管所 卢立浪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遏制营运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从12月15日开始,至明年2月20日止,浙江省临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营运客车专项整治活动。
 
    一、突出整治重点,实现“五个进一步”目标。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客车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和客运站场的现场监管等四个方面。按照部署,整治期间,市运管所将组织人员重点检查: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挂靠经营情况;客运企业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营运客车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从业人员资格;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简称“行车记录仪)监控和数据分析情况;车站周边秩序和车站门检情况等。通过整治,要实现五个“进一步”的目标,即: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开展联合执法,完善信息沟通机制,设立相对固定检查卡点,对客运车辆实行不间断检查。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由市交警和运管部门专门成立临海市整治客运车辆联合执法队伍。经常性地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南、北道口,104国道留贤收费站附近,以及市区大田、洪池路口等非法组客严重的地段设立相对固定的客运车辆检查点,做到对营运客车逢车必查,逐车登记,严把出入关,特别是对进出临海的客运车辆进行24小时检查登记。形成管、控网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列入营运客车严重违法行为今年信息通报范围的,按照营运车辆牌号、运输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违法事由、处理时间和结果等内容,每月上报省运管局在公共信息网上公布,并登记台帐,建立“黑名单”库。对列入“黑名单”库的驾驶员,客运企业两年内不得聘用,凡擅自聘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聘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对一年内两次列入“黑名单”库的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布的违法行为信息,责令企业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缓该企业发展客运线路。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整治活动中,督促各客运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夯实安全基础。

    一是全面排查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

    对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交通部2005年10号令有关经营资格要求的客运班线,全部退出客运市场;对达不到20辆营运客车规模的企业,不得发放“省际包车”牌。

    二是检查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企业的安全例会、安全事故分析、安全考核、安全责任追究、档案管理以及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要督促企业加强对短途营运客车和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班车的安全监管,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体系。凡发现安全意识淡薄、技术水平不过关的驾驶人,要责令客运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认真抓好整改。今年以来发生运输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的企业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抓好整改;对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市运管所将派出工作组驻点整改,并向台州市运管处报告整改情况。

    四是加强行车记录仪使用管理。各企业要认真贯彻省局《关于加强GPS卫星定位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05]103号)精神,尽快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行车记录仪的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管理好行车记录仪。在行车记录仪使用管理过程中,客运企业与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本着“有偿服务、平等互利”的原则,供应商要提供合格产品,运输企业要做好行车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记录仪运行正常。对营运客车车况不良影响安全行驶、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GPS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自2006年起,19座以上营运客车的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要列入车辆年度审验项目,对未安装行车记录仪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予通过审验。

    五是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客运企业要认真做好记录台帐,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对未建立相关运行记录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六是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客运企业要继续全面清理整顿企业内部不规范承包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和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对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立即予以签订;已签订合同但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坚决追究违约责任,理顺关系,落实安全责任。

    七是全面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承运人责任险是国家法定强制险种,要按照省局《关于组织实施全省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浙运[2004]86号)精神,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短途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车要重点予以落实。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营运。

    八是已选用双开门公交车型车辆的企业,须高度重视站立旅客的安全,内部要制订限速运行规定,要求市区道路低于30km/h、依山傍水道路低于50km/h、国省道低于60km/h、路况复杂的道路不得选用双开门公交车型车辆。

    整治期间,运管、交警周密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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