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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路春运客运票价仍允许上浮

2005-12-16 06:30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多项规定

    春运公路票价能不能上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和教练路线、时间有何要求?货车外挂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给予了明确回答。《条例》同时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与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外省车辆驻地经营等都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春运客运票价仍允许浮动

    “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班车票价不得上浮”的条款曾写入草案正式进入省人大立法程序。

    但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考虑到在客运市场逐步放开后,票价也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当前铁路、民航客运票价已允许浮动,道路客运票价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也实行浮动价格体系,加之从今年9月15日起,道路客运已经由政府定价制度改为指导调控体制,所以该条款未能在终审时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我省的公路春运客运票价仍将实行分时段上浮制度。
  
异地驾培市场的冬天不远了

    异地驾培是造成驾驶员培训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现在由于在正规的驾校学习比较严格,有很多人就到异地“速成”,造就了大批“马路杀手”。

    《条例》4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在核定的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异地驾培市场的冬天将不远了。
    
明确货车外挂界定

    修改后的《条例》第19条明确: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地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即按本省同类型车辆应缴纳的各类规费标准征收,对于不足者必须补足。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望解决长期以来车辆外挂规避规费造成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出租车管理上升为授权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授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出租汽车管理,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对“黑车”当事人强制执行

    《条例》第52条规定: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20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样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量无证经营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处理,造成执法成本大的难题。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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