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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规费,谁之过?

2005-12-14 06:33来源:江苏东海县运输管理所 侯振邦

    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长达30天以上的,可以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5条(二)项之规定,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罚款500—1000元。

    随着管理的逐步规范,微机化征费的施行,恶意偷漏规费的运输经营者越来越少,但笔者从我县近期道路稽查情况中发现,随着一些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一些原本入户时小吨位的车辆,在养路费征收清理中已经恢复原貌,而偷漏规费的都是偷漏运管部门征收的运输管理费和货物附加费。一些运输经营者持有的是大吨位的养路费票据和小吨位的运输管理费和货物附加费票据,且运输管理费和货物附加费征收的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明的吨位也一致。在道路稽查中,我们稽查人员在查处偷漏规费行为的依据是运输经营者所持有的养路费票据,如果运输经营者不提供养路费票据,作为运管道路稽查人员你又怎么办呢?你无权就养路费的情况做出行政措施,那么你又以什么作为偷漏规费的依据呢?而从表面上来看,运输经营者手中持有的规费票据所载明的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明的吨位是一致的,而且他也是按期交纳,运管部门也是按照微机里已经存有的固定数据来征收。就此情况,你是说,是运输经营者恶意偷漏规费还是你运管部门的工作不细致造成的呢?

    笔者以为,这完全是交通体制所造成的,是交通内部机制的弊端,同样养路费征收与运管规费征收都从属于交通,为什么内部就不能很好协调通气呢?养路费的征收吨位调整过来了,为什么运管部门就不能与其同步进行呢?指望运输经营者有多高的觉悟主动到你运管部门来更正现实吗?                                    
    因此笔者建议,交通内部应加强协调、配合,交通主管机关也应统筹管理,彻底改变交通内部各自为政的局面,树立大交通意识,尤其是在当前形势更应转变思想为民服务、便利与民,同时也为交通和国家建设征收规费做到应征不漏。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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