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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将汽车租赁业纳入行业管理

2005-12-14 06:31来源:江苏东海县运输管理所 侯振邦
    所谓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按照1998年2月26日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应该属于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但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后,《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以前交通部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曾规定过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还包括货物代理、仓储、运输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汽车租赁经营也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就成为一项空白,就目前市场而言,汽车租赁业正方兴未艾,有一种抢占市场,前景美好的势头,欲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个人、单位都纷纷加入这一行列,有真正想从事汽车租赁的、也有是浑水摸鱼,假借汽车租赁而从事非法营运的。总之,市场混乱,无人管理,即使已经办了租赁手续的,也仅仅是一个营业执照,如何规范、行业有无标准都无从谈起,过去,运管部门刚刚开展的业务就这样失去,目前,也没有其他管理部门涉足这一领域,因此,对汽车租赁业上级交通部门应尽快制定与《道路运输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重新出台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部门性规章,尽快将汽车租赁业纳入行业管理。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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