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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2005-12-02 06:50来源:城市快报

    30日从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日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天津市正式实施。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行为一旦查实,将会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为了贯彻新规的实施,昨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来到天环客运站,为站内的近百名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客规培训。12月中旬,参与培训的客运站工作人员还将进行统一考核。

  客运票价必须对外公示


  根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客运司机实行“准入”制度

  《规定》要求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准入制度”,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才能被录用,客车司机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同时为保证乘客的安全,长途客运司机连续开车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

  经营者应为旅客投保
  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满员后可限量载免票儿童

  《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客运站经营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可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此外,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欺骗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中途换车或者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如发现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罚款1000~3000元。

  “黑客运”处10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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