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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确定’八条禁令’ 确保客运安全

2005-11-29 07:42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针对浙江省客运事故多发的现状,浙江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吸收多方意见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对客运安全涉及的车、人与企业作了8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营运客车——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一律暂停营运资格,责令其恢复原状;营运客车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的,应追查修理厂(场)的法律责任;对车况不良影响安全行驶、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对连续驾驶达到4小时的,驾驶员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对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必须强制停车休息。禁止营运客车在夜间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通行。

    客车司机——严禁无证营运、站外组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从重处罚;对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15天。

    客车司机有以下情形之一,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责令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客运企业两年内不得再聘用:1、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以上;3、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

    客运企业——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安全责任不落实、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严,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一律停止该班线运营,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该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营运客车一年内发生二次超员50%以上的,依法对客运车辆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还指出,对驾驶营运车辆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超车、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及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运企业,要公开曝光。对问题突出的客运企业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缓企业发展客运线路经营资格。

    有关部门还希望广大群众对营运客车行驶途中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交通等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50元至500元的奖励。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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