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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12月启用

2005-11-21 00:37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刘美银、曲飞

  □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用防伪标识
  □有条件的可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
  □新版《道路运输证》主证背面有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2006年12月1日前,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近日,交通部下发通知,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据悉,这次启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既考虑了运输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又考虑了地区差别等实际情况。通知要求,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通知规定,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识。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烫金字,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新版《道路运输证》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识,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cm,证件尺寸主证为9.0×6.2cm,副证尺寸为9.5×6.8cm,材质为205克铜版纸。《道路运输证》主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是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通知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一家一证”的原则,按照“谁许可谁核发谁出具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或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收回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发放《道路运输证》。运输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证件专用章,并配发给经营者。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通知还专门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样式、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进行了规定,要求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适当调整字号和间距;“业户名称”改为“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改为“运输范围”。 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通知还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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